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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合法吗?
时间:2006-4-25 23:13:48 作者:海口人才网 点击: 评论

    从四川来海口打工的小孙说,不久前,他刚刚承受了一次末位淘汰的打击。

  去年初,小孙应聘到一家公司打工,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进入公司不久,公司便开始实行“末位淘汰”管理制度,对年终考评时被评为D级者予以辞退淘汰。去年一年,小孙不仅完成了公司规定的各项生产指标,还略有超额。但是到了年底才知道,他完成的产量仍属于车间里最少的一个。随后,公司给了他一纸通知,要他在一周内到公司人事处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遭到公司拒绝。理由是:公司要严格执行“末位淘汰”制。

  公司人事部门进一步解释了他们的理论:公司可以通过“正强化”和“负强化”这样正反两方面不同“刺激”来激励员工。“正强化”激励是对员工的行为给予奖励,从而增加这个行为发生的频率,比如物质奖酬、精神表扬、职位晋升、奖励出国学习等等。而“负强化”激励就是通过批评、惩罚、淘汰等手段使那些不符合组织要求的行为弱化或消失,比如扣罚奖金、降职、降薪、开除等。

  小孙认为公司实行什么样的管理制度自有他的道理,但不能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末位淘汰”虽有其积极意义,但这是侵权行为,遂一纸诉状将公司“告”到了劳动争议仲裁部门。

  [点评]:

  《劳动法》第19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七个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末位淘汰”内容,用人单位根据“末位”的结果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反之,则是非法的。理由是:

  一、“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25条、26条、27条规定了三类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单方解除、提前30天通知解除和经济性裁员,“末位淘汰”不在这三类法定情形之列,以此解除劳动合同与法无据。

  二、违反《劳动法》第26条第(二)项规定。

  该条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假如“末位”意味着“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才能解除。劳动者现在“末位”,并不意味着会一直“末位”下去,“末位”往往是“量”的体现,并不等同于“质”,且在此岗位上“末位”,不等于在彼岗位也会“末位”。

  强化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效益,是值得肯定的,但不能侵害、牺牲职工利益为前提或代价,这是底线!    

  海南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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