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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搬弄是非”?海口女职员遭辞退被罚千元
时间:2008-1-3 23:30:39 作者:海口人才网 点击: 评论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然而,就在其生效的前2天,小廖丢了工作,而被除名的原因更让其哭笑不得:“搬弄是非引起公司内部不和”。 
  当事人: 
  丢工作还要罚款太荒唐 
  “我只是把董事长的原话转告给了魏姐,没想到引起了一场争论,更没想到我会因此丢掉工作,还被罚款千元。”昨日,准备到海南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领取最后一个月工资的小廖却收到了一张违纪处罚决定书。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了位于国贸大道的这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小廖将刚拿到手的一纸违纪处罚决定书递给记者,并讲述了事情的前因后果。 
  小廖说,12月29日,她在办公室接到董事长苗某的电话,要找公司中层领导魏某,当时苗某似乎很着急生气,她便找来了代理副总李某接听电话。不久,魏某回到了公司,小廖便让其给董事长苗某打电话,不一会儿,魏某便找小廖谈话,称董事长并未找她。小廖便将当时她听到的苗某说的“姓魏的又跑到哪里去了”原话转告魏某。 
  魏某觉得十分生气,便与董事长评理,称其不尊重下属。事情闹得不可开交,董事长当天便表示要立即开除小廖。 
  公司负责人: 
  一句话造成公司内部失和 
  该公司代理副总经理李祥进说,由于文员小廖说的这些话,导致中层干部魏某在非常重要的大会上向董事长发难,并当场摔门而去,影响了年初工作的布置,也给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因此,经办公会决定,给予小廖除名及罚款1000元的处理。 
  如果小廖对此不服,可以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 
  谈及公司是否有明文规定,对员工进行如此重的处罚时,李副总称公司只是口头上有这样的说法,并没有形成章程,但是会考虑对公司章程进行完善。 
  劳动监察部门: 
  非行政部门无权罚款 
  昨日下午,记者就此采访省劳动监察部门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称,用人单位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相关法定情形和单位规章制度。而对员工处以罚款是不对的,只有行政单位才有罚款的权力。公司只有在员工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才能要求员工给予经济上的赔付,通常情况下,赔付比率为工资水平的20%,但要保证员工拿到手的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 
  因此,这家公司无权对员工处以1000元的罚款。小廖可以与公司进行协商,否则可以向劳动仲裁或者劳动监察部门反映。 
  律师: 
  无故拖欠工资属违法 
  据了解,小廖自2007年10月18日起到该公司工作,但并未签劳动合同。而此事发生以后,公司没有将最后一个月工资发放给她。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君表示,由于小廖被开除是发生在2007年12月底,故依然依据《劳动法》对此进行解释。据了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合同。在试用期,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合同,如果不在试用期,公司解除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据了解,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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