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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法律援助范围扩大 农民工讨薪可申请援助
时间:2007-6-25 15:30:11 作者:海口人才网 点击: 评论
6月21日消息:记者从今天在琼海举行的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上了解到,我省法律援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对法律援助对象的认定有了更具体的规定。

  法律援助范围增加7类情况

  为使更多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省司法厅日前出台有关规定,提出各地除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援助范围外,对符合下列7种条件之一的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这7种条件是: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请求工伤赔偿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涉及虐待、遗弃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维权的;请求给予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主张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智障、精神病患者致损害赔偿的;法律援助机构认为依法需要援助的其他事项。

  法律援助对象明确7类人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对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等6项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经济困难的认定,省司法厅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我省的实际,各地的法律援助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可按照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同时,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7种条件之一的,应当被认定为经济困难,属于法律援助对象。

  这7种条件是:城镇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农村居民享受“五保户”、“特困户”救济待遇的人员;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城镇失业人员;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其他情形确实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员。

  据了解,申请法律援助公民经济困难证明,应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出具。

  《法律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范围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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