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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劳厅明确指出 不签劳动合同须付双倍工资
时间:2008-1-20 14:55:59 作者:海口人才网 点击: 评论
 近日,有市民询问,按照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所有用人单位都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半个月已过去,他们单位还没有任何动静,不知道用人单位应该在多长的时间内与他们签定劳动合同。针对此问题,省人劳厅法规处负责人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员工担忧:单位迟迟未签劳动合同

 据海口市解放西某通信公司的员工陈女士反映,她在该公司工作已有4年的时间,但一直以来公司都没有与她签定任何合同,也没有给她买各种社会保险。由于考虑到找份工作不容易,所以她当初也没有向公司提出这方面的要求。劳动合同法1月1日起施行后,她看到了希望。去年底,公司领导说,今年初将与各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员工购买各项社会保险。她们听到这个消息后,感到很振奋,于是天天盼望着2008年的到来。但今年一月份都过去一半了,公司在这方面还没有任何动静,公司领导也不再提这个事,她们担心公司是不是变卦,不打算与她们签订劳动合同了。

  省人劳厅:用工之日起一月内须签约

  针对困扰陈女士的问题,省人劳厅法规处负责人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即应在2008年2月份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购买各项社会保险。

  群众切记:发现单位违规可举报

  据该负责人称,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问题,劳动监察部门将进行定期检查。群众如发现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向省劳动监察部门和各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海南省劳动监察总队电话:65365653;海口市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电话:6678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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