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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保草案:单位不给职工买医保最高罚2万
时间:2008-10-12 2:21:13 作者:海口人才网 点击: 评论
海口10月10日讯(记者宋亮亮实习生柳青青)日前,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并向社会公布。草案规定了很多关系广大城镇从业人员及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条款。为充分发扬立法民主,集思广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单位不给职工买医保最高将被罚2万元

  《草案》的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对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数额、期限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草案》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6%—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从业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征收机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草案》第49条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的数额、期限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欠缴的款额及利息;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但不同时计缴利息,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关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退休享受医保累计缴费年限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年

  缴费多少年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呢?《草案》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退休人员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年的,按规定标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未达到前项规定年限的,每减少1年,其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相应降低3%。

  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继承可转移可退还

  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被继承使用。《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其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左右计入个人账户基金,其余部分划入统筹基金。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继承使用,也可以一次性支付给其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划入统筹基金。

  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还可以被转移、退还。《草案》规定,从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之迁移。其原缴费年限,迁入地应当予以承认。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移使用;无法转移的,其余额应当退还本人。划入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转移,也不予退还。

  自杀自残支出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支付

  《草案》确定了广大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草案》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参保人,退休前享受个人账户待遇和统筹基金支付待遇。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其退休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参保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连续缴费满1年方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就支付标准而言,《草案》规定,参保人住院治疗或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的,在起付标准以上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以上,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在一个年度内再次住院或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的,不再实行起付标准,其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按规定的比例负担。但并非所有情况下,产生的医疗费都由统筹基金支付。《草案》中还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第31条规定:“使用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超过支付标准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第34条规定,“参保人因酗酒、吸毒、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支出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目前,《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修正草案)》在海南人大网站(www.hainanpc.net)上全文公布。省人大法制委欢迎社会各界对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建议可直接寄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通过海南人大网站提出。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邮编:570203,联系电话:65342661,传真:65228592,电子邮箱:zhfgclaw@sina.com。省人大法制委同时请各市、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征求、收集本地区各级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对《修正草案》的意见,并于2008年11月1日前将意见汇总后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一位居民在城镇居民医保报销窗口办理医疗报销。

  本报记者李小岗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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