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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劳动监察总队:用工不签劳动合同要受重罚
时间:2008-9-20 21:51:23 作者:海口人才网 点击: 评论

  省劳动监察总队有关负责人针对我省用工情况,详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用工不签劳动合同要受重罚

  本报海口9月19日讯(记者 刘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昨天出台,省劳动监察总队有关负责人今天第一时间为本报读者解读该《条例》时说,我省有些行业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一直存在,因不签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纠纷案件日益增加,《条例》中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增加了处罚力度,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面临的将不仅仅是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还有一纸无法随意解除和终止的无固定期限合同。

  明确“炒鱿鱼”情形

  释疑“铁饭碗”误解

  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在实施之前,就出现了一个受到争议的焦点问题,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特别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即可捧得“铁饭碗”的规定,当时让很多用人单位心生顾虑,并因此出现了不少由类似“华为门”的离职事件。

  省劳动监察总队有关负责人表示,事实上,当时出现“铁饭碗”、“终身制”的问题的出现是因为对《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理解问题。在此次出台的《条例》中,就详细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完成一定劳动量的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情形进行了具体的明确,其中劳动者来在13种情形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包括: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等等。

  而用人单位在14种情形下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等等。

  该负责人表示,将解除或终止各类劳动合同的情形明确细分,将有利于消除一些人对《劳动合同法》中相关规定的误解。

  每违法派遣一人

  最高罚5000元

  据介绍,《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导致了一些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的形式用工,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条例》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也作了具体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的违法行为怎家了违法责任,以避免用工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该负责人表示,《条例》中明确了用人单位违法进行劳务派遣所应负的违法责任,即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工1年后不签合同

  受罚不仅仅是钱

  该负责人说,《条例》中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增加了处罚力度,同时,还比较好地平衡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方利益。如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只需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但是如果从用工之日起,不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后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还将面临着一个钱以外的“麻烦”,就是《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了按照规定向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外,还要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就意味着,如果用人单位坚持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每个月要付两倍工资,如果签订了合同,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法在不符合《条例》规定情形之外解除及终止劳动关系。该负责人表示,这就需要用人单位掂量掂量签不签合同的后果了。

  此外,该负责人还表示,《条例》的出台还打破用人单位认为签订完成一定劳动量的劳动合同,在解除和终止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认识。但是这种情形大多发生在劳动密集型产业,海南此类情况比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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