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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明年元旦起 海南省失业保险金人均增加56元
时间:2009-1-14 16:09:27 作者:海口人才网 点击: 评论
12月23日消息:记者今天从省人劳厅获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经修改后正式公布,从2009年1月1日起,我省从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从失业前2个月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月平均工资的50%提高至60%。除了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外,新的《实施细则》提高了失业人员医疗补助标准、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同时还对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办法作了补充规定。

  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据介绍,《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自2002年7月颁布以来,对保障城镇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精神要求,我省决定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及使用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修改《实施细则》,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的具体水平,加大对失业人员的保障力度。

  修改后的《实施细则》首先提高了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一是将失业保险金一般的计发标准由失业前12个月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0%提高到60%;二是将按一般标准计算失业保险金低于或等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按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发放,提高到按150%发放;三是按一般标准计算失业保险金高于当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按最低月工资标准的95%发放,提高到按最低月工资标准的98%发放。根据新标准测算,全省平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将增加56元。

  提高失业者医疗补助标准

  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住院治疗的,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医疗补助。其医疗补助标准为符合下列规定医疗费用的60%,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同时规定,享受医疗补助的失业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二是所治疗的疾病属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病种;三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及收费标准的规定。

  失业人员因慢性病需要住院的,应当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因急性病住院的,应当在住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相关手续。失业人员已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还提高了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失业人员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的数额,发给丧葬补助金;有供养配偶和供养直系亲属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失业人员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在岗工月平均工资20个月的数额,一次性发给抚恤金。

  失业期间可申请培训补贴

  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用人单位组织失业人员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同时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未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参加职业培训的,可以再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免费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免费参加培训的,职业培训补贴支付给职业培训机构,不再支付给失业人员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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